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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纤交割手册

2021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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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纤交割手册


. 短纤交割细则

1. 交割方式

【交割方式】短纤的交割方式是厂库交割。

厂库交割:卖方通过将指定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2. 交割条件

l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的客户不得交割

l 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3. 交割标准

交割单位5吨。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涤纶短纤维》(GB/T 14464-2017)棉型优等品质量指标的原生纺纱用 1.56dtex×38mm、圆形截面半消光本色涤纶短纤,且0.10%≤含油率≤0.20%,0.30%≤回潮率≤0.60%。基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认定的短纤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具体生产厂家由交易所公告。

【包装规定】短纤期货交割品包装及标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涤纶短纤维》(GB/T 14464-2017)相关要求,外包装采用覆膜的聚丙烯编织布,并用包装带紧固。短纤每袋包装上要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批号、净质量、生产日期、商标、产品标准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产品防护、搬运的警示标志,包装规格采用净质量350kg/包、380kg/包及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包装规格。

 

4. 交割基准价

【交割基准价】短纤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出库时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含包装)。

 

5. 交割费用

1)短纤用汽车提货的,装到汽车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方承担。

2)交割商品出入库费用收取标准,每年由各仓库或厂库申报,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公告执行;当年度没有公告新标准的,沿用上年度标准。

3)短纤出入库费用、交割计价点中转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4)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厂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厂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5)短纤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6. 交割厂库

由于交割厂库名录时常变动,为防止误导投资者,故列出查询方法:


 

 



. 期货交割通则

1. 交割流程

期货实物交割在交割月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完成,分别称为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第三交割日,可以适用的流程包括滚动交割集中交割


滚动交割】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由卖方提出交割申请,并由交易所组织配对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交割。

交割流程如下:

1)第一交割日(配对日)

l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且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按照下列情形提出交割申请。

卖方提出标准仓单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标准仓单信息

l 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

l 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对:

对于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交割申请,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

2)第二交割日

l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收取《交割通知单》。

3)第三交割日

l 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交割结算。

l 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对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若客户未提出不自动平仓申请,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其相对应部分买卖持仓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l 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卖方将拟进行集中交割的仓单数量提交至交易所,交易所按照卖方提交的拟集中交割的仓单数量释放卖方保证金。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仓单数量的,不释放卖方保证金。


【集中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组织所有未平仓合约持有者进行的交割。

交割流程如下:

1)第一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卖方公布交割信息。

2)第二交割日(配对日)

l 买方挑选卖方公布的交割信息。买方挑选卖方标准仓单的总数量不超过卖方该合约的持仓量。

l 当日结算时,通用标准仓单交割的买卖双方,由计算机系统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

l 当日结算后,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收取《交割通知单》。

3)第三交割日

l 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交割结算。

l 配对后,标准仓单交割的,卖方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保证金予以释放。

l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l 会员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第三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交割结算流程

1)第三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买卖双方在《交割通知单》注明的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收交割结算结果,同时,买方会员把客户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2)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于第三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

3)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含该日)前10个交易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4)集中交割的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含该日)前10个交易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2. 期货转现货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1)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标准仓单期转现根据标准仓单类型分为完税标准仓单期转现和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

2)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期转现流程

1)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2)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2时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

3)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审批日的下午闭市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4)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l 买方提交期转现申请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者办理。

l 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

l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卖方客户向买方客户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

l 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5)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l 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l 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6)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7)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准仓单期转现中仓单转让环节的手续费。

8)交易所发现会员或者客户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 交割违规处理

1)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l 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未能如数交付实物的;

l 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l 车(船)板卖方交割的货物质量不符合交割质量规定的;

l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2)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3)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交易所应对违约部分预扣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

4)计算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张)-已交标准仓单数量(张)]×交割单位÷交易单位

5)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1)买方接到的仓单为完税标准仓单的: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交易单位

2)买方接到的仓单为保税标准仓单的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保税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 保税交割结算价(元/吨)÷(1-20%)÷交易单位

6)买卖双方同时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7)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者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8)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4.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

l 期货交割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双方会员协助客户直接联系、办理发票交收。双方会员负责调解、处理相关纠纷。保税交割开具发票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细则》执行。

l 配对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的具体信息通知卖方。标准仓单交割的,自第三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各品种违约金比例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公布的增值税税率执行。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l 买方会员应在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两个工作日内(含该日),对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进行确认。

l 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l 自第三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7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负。

l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对违约金比例作相应调整。

 

仓单业务

【仓单类型】短纤仓单是通用标准仓单。


1. 仓单注册与注销

厂库仓单注册

l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通过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提交仓单注册申请

l 厂库申请仓单注册时,必须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l 厂库提交的保证金数额按照最近交割月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计算。

l 厂库最迟应当在合约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三个交易日下午3时前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厂库提交的担保方式符合规定的,交易所可在自厂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予以注册。

l 单个厂库允许注册仓单的最大数量,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l 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的数额。


【短纤标准仓单有效期】每年1月、5月、9月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厂库仓单注销】

1)客户注销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仓单注销申请。

2)对于已经注销的短纤标准仓单,货物尚未出库但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注册。

3)客户办理提货手续前,会员或客户应及时编制《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为提货必备要件。

4)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需要提货的,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及仓库或厂库的具体情况,确定《提货通知单》对应的商品。

5)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应当凭《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仓库或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预交各项费用。

6)《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在提货期内向交易所提出商品质量复检申请的,自交易所收到申请之日起,《提货通知单》持有人的提货期间停止计算,待复检结果通知《提货通知单》持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7)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仓库不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厂库不再保证按期货规定承担日发货速度等责任,具体提货事宜由货主与厂库自行协商。

 

2. 短纤厂库交割商品交收

厂库交割商品交收

1)厂库出库时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在24小时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速度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2)货主与短纤厂库办妥提货手续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货主与厂库自行协商的除外。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厂库代为发运。

3)由于货主变更发货方式、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发货推迟的,不受前款限制。

4)短纤重量验收由提货人与厂库共同实施,以厂库检重为准,足量出库。

5短纤品种出库数量发生短少的,厂库应及时补足。不能补足的,厂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含当日)之前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货主。

6提货人在货物交收时应到交收地点监发,未到场监发的,视为对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7短纤交货时,厂库向货主提供符合交割标准的出厂质量检测报告,生产日期早于仓单注销日120天(含120天)的短纤,货主可以拒收。厂库交收的短纤不得出现破包、潮包、严重污染等情况。

8)  厂库须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9)  货主办理提货手续时,应就发货速度及最后完成出库时间与厂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厂库应按照交易所批准的日发货速度发货。

10)  多个货主同时提货时,厂库可按货主预约时间及办理提货手续的先后顺序等合理安排发货。

11)  厂库或货主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发货计划发货或提货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妥善调整发货速度或发货计划,并且过错方应付滞纳金。短纤品种滞纳金额=5元/吨×按日发货计划应发未发或应提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12)  因厂库原因在约定的最后发货日起5个日历日内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发货的,货主可要求厂库终止发货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13)  当厂库发生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可动用厂库交具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予以清偿。

14)  因天气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发货或提货时,厂库和货主不需支付赔偿金。

15)  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计划书、协商确认书、发货和提货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 参考来源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1)http://www.czce.com.cn/cn/flfg/zcjywgz/ssxz/webinfo/2021/08/1605595002883420.htm [查询日期:2021/09/09]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2021)http://www.czce.com.cn/cn/flfg/zcjywgz/ssxz/webinfo/2021/06/1605589798912089.htm  [查询日期:2021/09/09]







*本手册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入市依据。对于手册内容上的任何错误、遗漏或差异,请以交易所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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