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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C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纠纷案

2017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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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121016日,许某与C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交易合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合同签订后,许某开立资金账户并汇入资金,201327日开仓后陆续买入黄金、螺纹钢和白糖等期货品种。2013412日收市结算后C期货公司向许某出具的交易结算单显示:上日结存197991.44元,当日结存197171.44元,客户权益19171.44元,保证金占用251561.40元,可用资金-54389.956元,风险度127.59%,追加保证金54389.96元。许某当日收盘时的持仓情况为:黄金6手,螺纹钢11手,白糖一手。C期货公司随即于当日1648分通过移通移动办公室短消息系统告知许某:持仓保证金已经不足,请仔细查阅交易结算单,确认应追加的保证金金额,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将追加的保证金缴入C期货公司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否则依据经纪合同约定,C期货公司有权在事先不再通知的情况下对其持仓予以部分或全部强平,直至可用资金大于或等于0,其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但2013415日开市前许某并未追加保证金,开市后许某自行平了一手白糖,C期货公司因当日黄金跌停无法平仓而对许某所持有的11手螺纹钢期货合约全部采取了强行平仓措施。就追加保证金以及采取强行平仓措施的相关事宜,C期货公司在盘中和盘后通过短信和电话方式向许某又进行了告知。当日的交易结算单显示:上日结存197171.44元,当日结存96914.33元,客户权益96914.33元,保证金占用233181元,可用资金-136266.67元,风险度240.61%,追加保证金136266.67元。2013416日,C期货公司对许某所持有的6手黄金期货合约全部采取了强行平仓措施,当日的交易结算单显示:上日结存96914.33元,当日结存-46695.67元,客户权益-46695.67元,风险度1000%,保证金占用0,可用资金-46695.67元,追加保证金46695.67元。2013426C期货公司用其自有资金为许某冲抵了穿仓保证金46695.67元。C期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许某赔偿C期货公司经济损失46695元;2.诉讼费由许某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C期货公司于2013415日、416日对许某的期货合约采取了强行平仓措施,且因采取上述措施,C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为许某冲抵了穿仓保证金46695.67元。许某与C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许某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C期货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许某追加保证金,如许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C期货公司在2013412日交易闭市后经结算发现许某保证金不足,即向许某发出了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但许某在下一个交易日即2013415日开市前未补足保证金,C期货公司随即将许某所持有的除黄金(黄金跌停,无法交易)外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C期货公司举示的电话录音及交易结算单,可以印证C期货公司于当日两次通过电话方式向许某告知了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事宜。2013416C期货公司即将许某剩余的黄金期货合约全部强行平仓完毕的事实,表明C期货公司对许某的期货合约采取强行平仓措施的时机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对C期货公司要求许某赔偿其因采取上述强行平仓措施而产生的损失46695元,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C期货公司损失46695元。

许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2013412日交易闭市后经结算发现许某保证金不足,C期货公司即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许某追加保证金,后又于415日电话通知许某追加保证金和自行减仓,已经及时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而许某未按C期货公司的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减仓,C期货公司对许某的期货合约进行了强行平仓,根据前述《期货经纪合同》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损失应当由许某承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与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C期货公司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

2、许某应否对C期货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判决依据:

法院认为,C期货公司提供的银行交易凭证、客户入金记录、交易结算单以及从金仕达在线操作系统下载的相关期货交易数据,内容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C期货公司因对许某的期货合约采取强行平仓措施而产生了46695元的损失。C期货公司提交的网银转账回单上加盖了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的会计业务章,且C期货公司举示的证据已经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其损失存在,而许某并无证据证明C期货公司举示的交易结算单与其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的交易结算单不一致,不足以推翻C期货公司所举示证据的真实性,故C期货公司的损失确实发生。

关于许某应否对C期货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双方所签《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三条“每日交易闭市后,经结算,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致风险度>100%(即可用资金<0)时,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应追加的保证金缴入甲方指定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在开市时立即采取减仓措施,使其风险度≤100%(即可用资金≥0)。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不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度≤100%(即可用资金≥0)。对此,乙方应当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的约定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的规定,C期货公司在对许某的期货合约进行强行平仓前负有通知许某追加保证金的义务。2013412日交易闭市后经结算发现许某保证金不足,C期货公司即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许某追加保证金,后又于415日电话通知许某追加保证金和自行减仓,已经及时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而许某未按C期货公司的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减仓,C期货公司对许某的期货合约进行了强行平仓,根据前述《期货经纪合同》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损失应当由许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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