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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交割手册

2021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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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交割手册


. 花生交割细则

1. 交割方式

【交割方式】花生的交割方式为车(船)板交割和厂库交割。

车(船)板交割: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

厂库交割:卖方通过将指定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2. 交割条件

l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的客户不得交割。

l 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3. 交割标准

交割单位5吨。

【基准交割品】45.0%≤含油率(以湿基计,下同)<46.0%,酸价(以脂肪计,下同)≤1.5mgKOH/g,杂质≤1.0%,水分≤9.0%,霉变粒≤1.0%,7mm上层筛(长圆孔筛板)筛上比例≥60.0%,5.5mm下层筛(长圆孔筛板)筛下比例≤20.0%,色泽气味正常的花生仁。花生术语和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花生》(GB/T 1532-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油用花生》(NY/T 1068-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长圆孔、长方孔和圆孔筛板》(GB/T 12620-2008)及相关规范性引用文件执行。

【替代品及升贴水】43.0%≤含油率<44.0%的,贴水200元/吨;44.0%≤含油率<45.0%的,贴水100元/吨;46.0%≤含油率<47.0%的,升水100元/吨;含油率≥47.0%的,升水200元/吨。1.5mgKOH/g<酸价≤2.0mgKOH/g,贴水200元/吨;2.0mgKOH/g<酸价≤2.5mgKOH/g,贴水500元/吨。1.0%<霉变粒≤1.5%,扣量0.5%;1.5%<霉变粒≤2.0%,扣量1.5%。

【包装规定】花生包装采用塑料编织袋。编织袋应当坚固、清洁、干燥,使用缝包机封口,不得产生撒漏或对花生造成污染。单包装载花生重量50kg±2kg,且单个包装物重量不得超过125g。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花生包装要求规格统一。

 

4. 交割基准价

1) 花生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含包装)。

2)仓库、厂库、指定交割计价点及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3)通用标准仓单的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4)适用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替代品升贴水、仓库或厂库升贴水和重量溢短价款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仓库或厂库负责监督。仓库或厂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5. 交割费用

1)车板花生交割时,自指定交割计价点或双方协商的其它交割地点装至车(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不含包装)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双方协商买方自行提货或卖方送货的,可根据距离交割计价点的远近协商各自承担的运费。车(船)板强麦质量确定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2) 仓单花生用汽车提货的,装到汽车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方承担。玻璃用船提货的,提货方需支付短驳费和码头使用费。

3)交割商品出入库费用收取标准,每年由各仓库或厂库申报,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公告执行;当年度没有公告新标准的,沿用上年度标准。

4花生出入库费用、交割计价点中转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5)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仓库或厂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仓库或厂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6花生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6. 交割仓库

由于交割仓库名录时常变动,为防止误导投资者,故列出查询方法:


 


. 期货交割通则

1. 交割流程

期货实物交割在交割月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完成,分别称为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第三交割日,可以适用的流程包括滚动交割和集中交割。

【滚动交割】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由卖方提出交割申请,并由交易所组织配对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交割。

交割流程如下:

1)第一交割日(配对日)

l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且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按照下列情形提出交割申请。

卖方提出标准仓单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标准仓单信息

 卖方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花生车(船)板信息包括:含油率、酸价、霉变粒、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货物数量等。

l 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

l 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对:

对于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交割申请,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

对于花生品种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交割申请,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先按照“建仓时间最早的法人持仓优先”原则,确定参与配对的买方持仓后予以配对(配对日)。花生由计算机系统按先车(船)板后仓单的原则予以配对(配对日)。

2)第二交割日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收取《交割通知单》。

3)第三交割日

l 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交割结算。具体流程见本章关于交割结算流程的有关规定。

l 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对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若客户未提出不自动平仓申请,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其相对应部分买卖持仓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l 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卖方将拟进行集中交割的仓单数量提交至交易所,交易所按照卖方提交的拟集中交割的仓单数量释放卖方保证金。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仓单数量的,不释放卖方保证金。

 

【集中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组织所有未平仓合约持有者进行的交割。

交割流程如下:

1)第一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卖方公布交割信息。卖方未公布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的,交易所按标准仓单交割对待。

2)第二交割日(配对日)

l 买方挑选卖方公布的交割信息。买方挑选卖方标准仓单的总数量不超过卖方该合约的持仓量。

l 当日结算时,花生品种,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其他仍未配对的未平仓持仓,由计算机按先车(船)板后仓单,再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当日结算后,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收取《交割通知单》。

3)第三交割日

l 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交割结算。具体流程见本章关于交割结算流程的有关规定。

l 配对后,标准仓单交割的,卖方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保证金予以释放。车(船)板交割的,卖方保证金不予释放。

l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l 会员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第三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车(船)板交割】

1)卖方拟开展车(船)板交割时,货物存放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l 交通便利,核定载重30吨货车能够顺畅通行;

l 计量设施完好,计量衡器应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计量衡器最大称重不低于60吨;

l 装运能力强,发货速度不低于300吨/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l 具备开展期货交割质量检验的检化验设备,检化验设备符合国标检验规定,且运行良好。

2)卖方货物存放机构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卖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3)花生车(船)板交割应当进行交割预报。

4)参与车(船)板交割的卖方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交割预报应当委托会员办理。会员填写《花生车(船)板交割预报单》,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指定的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提出预报。《花生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信息包括:交割服务机构、货物数量等。

5) 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货物的相关证明。

6) 交割服务机构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3个交易日开始接受交割预报,自接到会员《花生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之日(含该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货物数量。自接到交割服务机构同意接收的回复之日(含该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交割服务机构缴纳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之日(含该日)起的第1个工作日,向卖方会员开具《花生车(船)板接收通知单》,视为交割预报完成。会员应当及时将交割预报结果通知客户。对已存放在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的货物申请车(船)板交割的,仍应完成交割预报,无须缴纳交割预报定金。参与滚动交割的卖方,须于提出交割申请前在对应的交割服务机构完成交割预报;参与集中交割的卖方,须于最后交易日(含该日)前在对应的交割服务机构完成交割预报。单一客户在单个交割服务机构的车(船)板交割数量不得超过该客户在该交割服务机构交割预报的数量。

7) 交割预报自《花生车(船)板接收通知单》开具之日(含该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最近交割月的第11个交易日。

8) 委托交易所结算且货物到达接受交割预报的交割服务机构的,自货物全部到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达的,按实际到达量返还;未到达的,不予返还。不委托交易所结算的,自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

9) 货主应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割服务机构交纳各项费用,并在发货前将运输方式、车(船)号、货物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交割服务机构。

10) 花生品种,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三个交易日内,买卖双方可就车(船)板交割事宜进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买方最迟应在第三个交易日下午1时30分前,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提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内容须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或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按照未提交处理。卖方会员应在下午3时前进行确认。逾期买方未提交或卖方未确认的,视同违约,按照本办法“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11) 花生委托交易所结算的,应当在交割服务机构交割。

12) 花生买卖双方应当在《车(船)板交割协议书》签订之日(不含该日)起3个日历日内进行货物交收。卖方未在第3个日历日下午1时30分前将货物运达交割服务机构或买方未按时到场监收的,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收货物,新的交收时间由交割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重新确定并通知买卖双方。当日交收量超过交割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的,交割服务机构可以延后交收时间,并通知买卖双方。买方应当在卖方货物到达之日(不含该日)起3个日历日内完成货物质量检验,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24小时内装车发运。用于质量验收的样品应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交易所有关规定共同扦取,就地分为二份,任选一份供买方使用;另一份由双方共同签字封样,由交割服务机构保管,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复检样品。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承担该批货物的质量责任。

13) 卖方承担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中转费用。在交割过程中发生临时存储的,卖方承担存储期间的仓储费用。

14) 交割计价点指定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仅提供交割中转、仓储及质量检化验服务,不承担货物临时存储期间的质量变化责任。

15) 花生品种,买方在货物装车发运前,应到场查验货物质量,卖方应予以配合。

16) 买卖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该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判定的依据。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协商解决。

17) 花生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船)板交割场所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中协商选取,协商不一致的由交易所确定。复检样品仅限于保留样品。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不含该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寄送样品及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并应当在复检结果出具之日(不含该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割服务机构支付。复检结果确定的酸价或霉变粒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低于或等于车(船)板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的,或含油率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高于或等于车(船)板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的,分别以车(船)板信息标示的酸价、霉变粒、含油率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争议提出方承担;复检结果确定的酸价或霉变粒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高于车(船)板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的,或含油率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低于车(船)板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的,分别以复检结果确定的升贴水区间为准。复检结果仍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内的,买方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卖方承担。

18) 花生未发运货物质量达不到交割标准的,卖方应当及时更换货物,无法更换货物的,买卖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未发运货物按照本办法“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花生最终货物质量按每次检验结果单独核定。

19) 花生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质量验收确认单》为交割货物质量判定及升贴水处理的依据。

20) 花生品种,货物发运时,买方应到场验收并监装、监运,卖方应安排足够人力、设备,确保正常发货。花生重量检验采用发货地过地磅称重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方式验重。

21) 买卖双方有权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对计量衡器有异议时,应停止交接货物,并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组织国家计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检测计量衡器,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检测费等)由过错方承担。

22) 动力煤之外的其他品种,货物发运完毕后,根据每天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过磅码单,经核准累计后,买卖双方签署《数量验收确认单》。《数量验收确认单》为交割货物数量的判定依据。

23) 以散装方式交割的,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包装物及包装费用由买方支付。

24) 花生交割时,买卖双方未按规定时间交收货物,造成延误的,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交易所经核实后,对过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滞纳金金额=∑[30(元/吨)×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滞纳金扣罚总额不超过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20%。

25)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商品装运推迟的,可以顺延。

26) 在最后交货日之前交割完毕的,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在会员服务系统中的确认结果进行划转货款。在最后交货日仍没有交割完毕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l 卖方按照约定或正常速度发货但仍未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可以延期交收,买方不得拒绝。待最终交割完毕后,按照规定流程予以划款;

l 一方未按照约定或正常速度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另一方可以申请终止交收。守约方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终止交收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过错方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没有确认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同确认,交易所与卖方结清已发运部分的货款,剩余货款返还给买方。其余未交收部分双方可以协商另行交收,协商不成的,按过错方违约处理。

 

交割结算流程

1)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含该日)前10个交易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2)集中交割的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含该日)前10个交易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标准仓单结算流程】

1)第三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买卖双方在《交割通知单》注明的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收交割结算结果,同时,买方会员把客户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交割标的为PTA保税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应将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交易所。

2)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于第三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

 

车(船)板交割结算流程

1)第三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100%货款(不含买方保证金)划入交易所账户。

2)买卖双方自第三交割日后规定时间,对车(船)板交割货物的交收事宜进行协商,办理交收。

3)配对后至最后交货日次日,交易所按双方确认情况进行结算。

4)委托交易所结算的,全部货物交收完毕后,买方或者卖方一次性提交此次交割货物数量、质量、增值税发票流转及应划转货款等信息,对方应在当日内进行确认,若有异议,应在提交信息之日起(含该日)三个交易日内提供有效证明。逾期未提交有效证明的,系统将按照发起方提交的信息自动确认。交易所按双方确认结果进行资金划转、释放买卖双方的剩余资金。增值税发票流转参照本细则“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流转”一章有关规定执行。

5)不委托交易所结算的,交易所退还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和买方货款。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2. 期货转现货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1)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标准仓单期转现根据标准仓单类型分为完税标准仓单期转现和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郑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对保税期转现具体流程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2)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期转现流程

1)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2)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2时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

3)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审批日的下午闭市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4)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l 买方提交期转现申请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者办理。

l 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l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卖方客户向买方客户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l 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5)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l 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l 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6)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7)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准仓单期转现中仓单转让环节的手续费。

8)交易所发现会员或者客户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 交割违规处理

1)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l 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未能如数交付实物的;

l 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l 车(船)板卖方交割的货物质量不符合交割质量规定的;

l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2)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3)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交易所应对违约部分预扣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

4)计算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张)-已交标准仓单数量(张)]×交割单位÷交易单位

5)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1)买方接到的仓单为完税标准仓单的: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交易单位

2)买方接到的仓单为保税标准仓单的: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保税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 保税交割结算价(元/吨)÷(1-20%)÷交易单位

6)买卖双方同时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7)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者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8)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4.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

l 期货交割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双方会员协助客户直接联系、办理发票交收。双方会员负责调解、处理相关纠纷。保税交割开具发票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细则》执行。

l 配对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的具体信息通知卖方。标准仓单交割的,自第三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各品种违约金比例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公布的增值税税率执行。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l 买方会员应在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两个工作日内(含该日),对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进行确认。

l 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l 自第三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7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负。

l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对违约金比例作相应调整。

 

. 仓单业务

【仓单类型】花生仓单是通用标准仓单。

 

1. 仓单注册与注销

厂库仓单注册

l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通过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提交仓单注册申请。花生厂库仓单按照基准品等级进行注册。

l 厂库申请仓单注册时,必须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l 厂库提交的保证金数额按照最近交割月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计算。

l 厂库最迟应当在合约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三个交易日下午3时前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厂库提交的担保方式符合规定的,交易所可在自厂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予以注册。

l 单个厂库允许注册仓单的最大数量,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l 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的数额。

【花生标准仓单有效期】每年1月、4月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注册的仓单,应当在当月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每年4月第16个交易日(含该日)至8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不受理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仓单注销】仓单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到交易所办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l 客户注销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仓单注销申请。

l 客户办理提货手续前,会员或客户应及时编制《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为提货必备要件。

l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需要提货的,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及仓库或厂库的具体情况,确定《提货通知单》对应的商品。

l 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应当凭《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仓库或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预交各项费用。

l 《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在提货期内向交易所提出商品质量复检申请的,自交易所收到申请之日起,《提货通知单》持有人的提货期间停止计算,待复检结果通知《提货通知单》持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l 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仓库不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厂库不再保证按期货规定承担日发货速度等责任,具体提货事宜由货主与厂库自行协商。

 

2. 花生厂库交割商品交收

【花生厂库交割商品交收】

l 厂库出库时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在24小时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速度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l 花生品种,货主与厂库办妥提货手续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货主与厂库自行协商的除外。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厂库代为发运。

l 由于货主变更发货方式、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发货推迟的,不受前款限制。

1)厂库交割商品重量验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l 花生品种重量验收由提货人与厂库共同实施,以厂库检重为准,足量出库。

l 花生品种出库数量发生短少的,厂库应及时补足。不能补足的,厂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含当日)之前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货主。

l 提货人在货物交收时应到交收地点监发,未到场监发的,视为对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2)厂库交割商品质量验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l 花生出库时,厂库向货主提供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货主可到场查验货物质量,厂库应当予以配合。《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的质量指标,作为双方自行结算升贴水的处理依据,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厂库向货主开具。用于质量验收的样品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交易所有关规定共同扦取,就地分为二份,任选一份供买方使用;另一份由双方共同签字封样,由厂库保管,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复检样品。

l 厂库须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3)货主办理提货手续时,应就发货速度及最后完成出库时间与厂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厂库应按照交易所批准的日发货速度发货。

4)多个货主同时提货时,厂库可按货主预约时间及办理提货手续的先后顺序等合理安排发货。

5)厂库或货主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发货计划发货或提货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妥善调整发货速度或发货计划,并且过错方应付滞纳金。花生滞纳金额=30元/吨×按日发货计划应发未发或应提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6)因厂库原因在约定的最后发货日起5个日历日内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发货的,货主可要求厂库终止发货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7)当厂库发生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可动用厂库交具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予以清偿。

8)因天气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发货或提货时,厂库和货主不需支付赔偿金。

9)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计划书、协商确认书、发货和提货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 参考来源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1)http://www.czce.com.cn/cn/flfg/zcjywgz/ssxz/webinfo/2021/08/1605595002883420.htm [查询日期:2021/09/01]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2021)http://www.czce.com.cn/cn/flfg/zcjywgz/ssxz/webinfo/2021/06/1605589798912089.htm  [查询日期:2021/09/01]

 

 

 

 

 

 

 

 

 

*本手册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入市依据。对于手册内容上的任何错误、遗漏或差异,请以交易所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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