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运通APP
开户/理财/交易

弘业期货微信

弘业期货微博

2019年315案例警示教育

2019年03月15日
文章来源: 作者: 浏览:--次

案例一:出借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关键词】 介绍客户向他人出借账号和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并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帮助转账。

【案例简述】

关于对殷某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中期协字〔2018102

当事人:殷某,女,某某期货有限公司某营业部负责人,从业资格号F0309403 

经查,殷某在某某期货有限公司某营业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介绍客户向他人出借账号和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并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帮助转账。

殷某作为期货从业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综合案件整体情况,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殷某“暂停从业资格12个月”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思考与启示】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期货账户应当由本人自行管理操作,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期货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第七条规定,擅自为客户提供不合理的服务并收取报酬。

 

案例二:提供期货账户与配资服务

【关键词】 擅自介绍不具备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的客户提供的期货账户或期货子账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并提供配资服务。

【案例简述】

关于对何某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中期协字〔201797

当事人:何某,女,原某某有限公司员工,从业资格号F0264154 (已注销)。 

何某在担任某某有限公司某营业部负责人期间,擅自介绍不具备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的客户通过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期货账户或期货子账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并提供配资服务,导致客户风险放大,亏损严重。2017412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6)湘0624刑初417号】,何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现上述法院判决已生效。 

我会认为,何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 

给予何某“撤销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思考与启示】

从业人员为投资公司介绍不具备股指期货交易开户条件的客户、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账户和密码供操作使用,或同时由投资公司向客户提供配资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规行为。期货公司禁止以任何方式参与配资业务或为配资业务提供便利!

 

案例三:期货从业人员与客户签署委托理财合同案

【关键词】委托理财合同 承诺保底条款

【案情简述】

乙某系丙期货公司投资部经理,接受公司指派对甲某进行投资指导。20114月甲某在丙公司开立期货账户,账户初期金额为599万元。

同年5月乙某接受甲某全权委托,双方以口头方式建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由甲某聘请的交易员根据乙某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股票交易操作。20117月至20132月期间,甲某累计向乙某支付19万余元。20135月,乙某借走甲某的交易软件和密码,此后由乙某直接在甲某账户内进行交易操作。

2013715日,乙某签署承诺书,承诺20131231日前将甲某账户总资产达到600万元,若未能达到由乙某负责补偿。同年917日,乙某再次签署承诺月均收益超过1%,不足部分将补足。同年1117日,乙某再次签署承诺表示没有补足,以自有房产抵押,但随后将上述内容涂划掉。

由于甲某账户自2011122日起开始出现连续亏损,截至20131118日甲某平仓后,该账户亏损121万余元。甲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某返还其之前支付给乙某的盈利收益19万余元,并要求乙某赔偿损失。乙某则辩称19万余元系其应得款项,且认为承诺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的保底条款无效,损失不应由其承担,并反诉要求原告支付20133月至其11月的劳务费5万余元。

根据法院审判,乙某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甲某、乙某双方按照46比例承担交易损失。

【思考与启示】

一、本案新颖之处在于以前类似案件争议焦点是承诺保底条款是否有效问题,而本案则认为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个人与客户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相应的保底承诺当然也无效。

二、对金融行业尤其是高风险期货行业进行严格自律监管和干预,目的在于防范国家金融风险,保护包括消费者利益在内社会公共利益。

三、实际上,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如果坚守自律、合规展业,绝大部分市场经营风险都可以得到防范。

案例四:全权委托纠纷案例

【关键词】委托理财 全权委托 期货经纪人职务行为 因果关系

【案情简述】

原告客户王某经乙某(被告A期货公司经纪人)开发,成为A公司客户。期货合同签订后,王某在A公司不知情情况下与乙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乙某与王某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王某提供资金50万元,委托乙某从事期货交易;运作方式为封闭运作;运作时间一年;运作期间,乙某将根据期货市场的涨跌规律,自己以往的丰富经验和观察判断,对资金的投资方向作出决定,拥有完全的决策权;乙某全权交易,乙某不接受王某的任何交易指令,王某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操作;资金风险(亏损)控制在总资金的20%之内,超过部分由乙某全权负责;乙某享有20%的盈利分成,王某享有80%的盈利分成;当盈利金额每达到30%即分配一次。王某与乙某均在这份协议上签字。

自开户日起,王某xx号账户资金开始出现亏损。至案发,王某 xx 号账户《客户交易报表》显示:期末余额为36810.69元,亏损金额为233190元。王某在案发前的《客户交易报表》上签字确认。

亏损后,王某诉请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法院认为,乙某为王某委托理财不属于职务行为,王某委托乙某委托理财的行为违反了A公司的协议,且王某对交易结果予以确认,A公司无过错,驳回王某起诉。

【思考与启示】

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是指账户的所有人将交易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交易时不需要事先征得账户所有人的同意,而由受托人直接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金融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全权委托”因其代客投资决策的性质更人为地加大了交易风险,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在期货市场中,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期货公司及员工接受“全权委托”行为是被禁止的。

本案中,期货从业人员私下与客户达成“协议”、代客理财的行为,客户可以依法起诉从业人员知法犯法,期货公司亦保留起诉员工违背公司、监管规定,损害公司形象的权力。

案例五:伪造公章案

【关键词】伪造公章

【案情简述】

张某系北京某证券公司专职营销员,负责证券业务推广等工作。20053月,该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停止经营三方融资监管业务之后,张某伪造了该证券公司公章一枚,虚构用资方何某某的名字及其虚假的担保资金账户,与其负责的客户李某签订了三方融资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由客户李某出资,用资方何某某在提供同额担保资金的前提下,使用李某的资金进行股票等证券交易,每年向客户支付10%的利润,其余利润归用资方。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对资金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管,如果交易亏损,用资方何某某保证以担保资金赔偿李某的损失。协议签订后,李某将200万元人民币存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内,并告诉张某账户密码。从20053月至200610月,张某使用何某某的名字,凭李某提供的密码频繁挪用该资金进行股票交易活动,造成亏损150多万元。 

【思考与启示】

近年来,金融行业发生了不少因萝卜章而引发的违规事件。前有某证券前员工私刻公章以公司名义从事债券代持业务,后有某信托14.5亿遭“连环计”套取,给整个金融市场引爆了一个又一个深水炸弹。作为金融行业中的一员,我们应该以此为戒,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