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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维权之社会保险篇

2018年08月21日
文章来源: 作者: 浏览:--次

社会保险篇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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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缴,并向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监察机构举报,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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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包括哪些收入?

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工资性收入,均应列入职工缴费基数。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职工,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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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范围有哪些?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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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怎么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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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一是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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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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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何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救济费;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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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跨地区流动时,怎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20101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之间流动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具体办法如下:(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有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统筹地区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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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其基本养老关系如何处理?

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关系,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依然全部有效,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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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关于退休年龄有何规定?

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退休年龄规定如下:

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在19869月底前参加工作、且此前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确定退休年龄;鉴于我省户籍制度已改革,本省户籍女性参保人员参照非农户籍确定退休年龄);

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按规定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后继续缴费满15年的申请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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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怎么缴费?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纳部分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付,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代扣代缴(双方承担的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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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参保后,个人账户一般用于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般支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费用等,数额一般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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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医疗待遇标准是什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医疗待遇标准(见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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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2199511日以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医疗期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工作)岗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满10年及1 0年以上的,可比照退职办理或按其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按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暂按当地上一年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按月发给生活费。3、对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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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失业保险怎么缴费?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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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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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缴费不满 10 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 12 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 40%确定;缴费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 12 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 45%确定;缴费 20 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 12 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 50%确定。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失业保险金按最低标准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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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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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职工本人是否需要缴费?

不需要,由用人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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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一般指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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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职工本人是否需要缴费?

不需要,由用人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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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工作时违规操作受伤,能否算工伤?

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使是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害的,也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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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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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工伤鉴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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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供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认定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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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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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接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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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伤残等级的待遇分别是什么?

1、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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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3)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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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工伤职工是会被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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