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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维权之劳动法律监督篇

2018年08月21日
文章来源: 作者: 浏览:--次

劳动法律监督篇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是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要求的权利,这里的有关部门既可以是党的部门,也可是政府有关部门,还可以是工会等社会团体,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其他调解机构等;三是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四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如果劳动者不服或不满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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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举报?

可以拨打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向设立的举报信箱投递信件,或直接到劳动监察部门当面举报,还可以拨打12333

可以拨打工会维权热线12351或写信反映,也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会或所在地总工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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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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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平等就业情况;

(二)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三)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工资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六)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七)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情况;

(八)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九)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十)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十一)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工会应当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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