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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菜籽交割手册

2016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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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割方式

油菜籽交割分仓库交割和车(船)板交割两种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仓库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

交割计价点是指车(船)板交割时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计算双方各自应承担交割费用的地点。

交易所在交割计价点设置指定交割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买卖双方选择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应通过以上机构开展,并须交付一定的费用。油菜籽标准仓单为非通用标准仓单。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仓库或厂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

 

二、交割条件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最后交易日下午闭市后被配对交割的卖方,仅持有中转仓单或同时持有中转仓单和标准仓单,但持有的标准仓单数量不能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交割要求的,视为违约。由交易所对卖方的违约持仓部分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买方,终止交割。

 

三、交割标准

(一)交割单位:10 吨。(1手)

(二)菜籽交割适用国家标准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以下质量指标的菜籽:含油量(以8%水分计,以下同)≥38.0%,水分≤9.0%,杂质≤3.0%,热损伤粒≤2.0%,生霉粒≤2.0%,色泽气味正常。菜籽指标定义、卫生指标要求及检验方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油菜籽》(GB/T 11762-2006)执行。

替代品及升贴水:

1、含油量以38.0%为基准,每高(低)1个百分点,升水(贴水)70/吨,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无升水,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照1个百分点计,高于42.0%的按照42.0%升水。含油量低于35.0%的不允许交割。

2、杂质以3.0%为基准,每低(高)0.5个百分点升水(贴水)30/吨,不足0.5个百分点的无升贴水,低于2.0%的按照2.0%升水。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杂质高于3.0%的不允许交割。采用车板方式交割的,杂质高于4.0%的不允许交割。

3、采用车板方式交割的,水分以9.0%为基准,每高0.5个百分点贴水30/吨,不足0.5个百分点的无贴水,水分高于12.0%的不允许交割。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水分高于9.0%的不允许交割。

(三)菜籽交割采用塑料编织袋包装方式。编织袋的长度为 1100-1250mm,宽度为 650-750mm,缝包机缝口,单包装载菜籽质量不少于 60 公斤。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应清洁、牢固、透气、无毒害物质污染、无霉变。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菜籽包装要求规格统一。

 

四、交割基准价

菜籽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计价点

或基准交割仓库出库时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含包装)。

 

五、交割流程

()菜籽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的配对原则:

1、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或车(船)板交割货物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 2 30 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卖方提出标准仓单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标准仓单信息;卖方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菜籽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计价点、货物存放地点等。

2、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 2 30 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

3、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二)菜籽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的配对原则:

1、当日下午,不再进行交易。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2、当日下午 1 30 分之前,卖方应提出交割申请,提交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卖方应主动公布用于交割的仓单信息,未主动公布的,交易所于下午 1 30 分公布卖方相应品种所有有效标准仓单信息供买方挑选;买方挑选卖方标准仓单的总数量不超过卖方该合约的持仓量。卖方未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及未提交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的,交易所按标准仓单交割对待。

3、当日下午 1 30 分到 2 30 分,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仓单信息或车(船)板交割的货物信息,自主选择并确认。卖方提出的、但未被买方选中的车(船)板交割申请,仍然按照车(船)板交割方式进行配对。

4、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其他仍未配对的持仓,由计算机按先车(船)板后仓单,再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即配对日)。

(三)配对后,标准仓单交割的,卖方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予以释放。车(船)板交割的,卖方交易保证金不予释放。

(四)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五)配对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者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下午 5 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六)标准仓单交割结算流程规定如下:

1、通知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 9 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买卖双方在《交割通知单》注明的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收交割结算结果,同时,买方会员把客户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2、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

(七)车(船)板交割结算流程规定如下:

1、通知日后下一交易日上午 9 时之前, 买方会员应当将100%货款(不含交割月保证金)划入交易所账户。

2、买卖双方自通知日后规定时间,对车(船)板交割货物的交收事宜进行协商,办理交收。

3、配对后至最后交货日次日,交易所按双方确认情况进行结算。

1)、委托交易所结算的,全部货物交收完毕后,卖方一次性提交此次交割货物数量、质量、增值税发票流转及应划转货款等信息,买方应在当日内进行确认,若有异议,应在卖方提交信息之日起(含该日)三个交易日内提供有效证明。逾期未提交有效证明的,系统将按照卖方提交的信息自动确认。交易所按双方确认结果进行资金划转、释放买卖双方的剩余资金。

2)、不委托交易所结算的,交易所退还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和买方货款。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八)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 10 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六、车(船)板交割

(一)卖方拟在交割计价点开展车(船)板交割时,货物存放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交通便利,核定载重 30 吨货车能够顺畅通行;

2、计量设施完好,计量衡器应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计量衡器最大称重不低于60 吨;

3、装运能力强,发货速度不低于 300 /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具备开展期货交割质量检验的检化验设备,检化验设备符合国标检验规定,且运行良好。

卖方货物存放机构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卖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二)自通知日起(含该日)三个交易日内,买卖双方可就车(船)板交割事宜进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买方最迟应在第三个交易日下午 1 30 分前,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提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内容须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或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按照未提交处理。卖方会员应在下午 3 时前进行确认。逾期买方未提交或卖方未确认的,视同违

约。

(三)买方有权选择在卖方货物所在地或交割计价点交割。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地点进行交割;未达成协议的,买方可在《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中选择交割计价点进行交割,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交付货物。

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在互相确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后三个工作日内与交割计价点指定交割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联系,签订交割中转协议,安排交割事宜。

(四)买卖双方应须自达成中转协议之日起(含该日)三日内开始交收货物。卖方须按约定的时间及发货速度把货物运达交割计价点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地点。买方应在卖方货物到达后 24 小时内完成货物质量检验,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 24 小时内装车发运。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承担该批货物的质量责任。交割数量较大的,卖方可分批(不低于300 /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发货到库,买方分批检验及接运货物。

卖方承担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中转费用。在交割过程中发生临时存储的,卖方承担存储期间的仓储费用。

交割计价点指定交割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仅提供交割中转、仓储及质量检化验服务,不承担货物临时存储期间的质量变化责任。

(五)买方在货物装车发运前,应到场查验货物质量,卖方应予以配合。买卖双方按照货物国家相关标准共同扦取样品,就地分为二份,任选一份现场或者到双方认可的地点共同检验;另一份双方共同签字封样,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复检样品。

买卖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该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判定的依据。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 应及时通知交易所。双方把复检样品共同寄送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或者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货物质量判定的依据。寄送及复检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六)菜籽在卖方货物所在地交割的,买卖双方可对已经检验的交割货物采取加锁、贴封条等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封仓或封货。卖方在保管过程中需要开仓通风、倒垛等,买方须在接到卖方的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达卖方货仓进行配合。卖方对于未发运完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货物受潮、霉变的,买方有权要求对未发运货物重新扦样、检验,卖方不得拒绝。

(七)菜籽未发运货物质量达不到交割标准的,卖方应及时更换货物,无法更换货物的,买卖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未发运货物按照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最终货物质量以每次检验结果及所发货物数量的加权平均值核定。

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质量验收确认单》为交割货物质量判定及升贴水处理的依据。

(八)货物发运时,买方应到场验收并监装、监运,卖方应安排足够人力、设备,确保正常发货。重量检验采用发货地过地磅称重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方式验重。

买卖双方有权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对计量衡器有异议时,应停止交接货物,并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组织国家计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检测计量衡器,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检测费等)由过错方承担。

货物发运完毕后,根据每天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过磅码单,经核准累计后,买卖双方签署《数量验收确认单》。《数量验收确认单》为交割货物数量的判定依据。

以散装方式交割的,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包装物及灌包费用由买方支付。

(九)买卖双方未按约定的发运时间、发运速度交接货物,造成延误的,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交易所经核实后,对过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滞纳金金额=[5(元/吨)×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商品装运推迟的,可以顺延。

(十)在最后交货日之前交割完毕的,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在会员服务系统中的确认结果进行划转货款。在最后交货日仍没有交割完毕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卖方按照约定或正常速度发货但仍未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可以延期交收,买方不得拒绝。待最终交割完毕后,按照规定流程予以划款。

2、一方未按照约定或正常速度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另一方可以申请终止交收。守约方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终止交收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过错方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没有确认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同确认,交易所与卖方结清已发运部分的货款,剩余货款返还给买方。其余未交收部分双方可以协商另行交收,协商不成的,按过错方违约处理。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

(一)期货交割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二) 配对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的具体信息通知卖方。标准仓单交割的,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延迟1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菜籽的违约金比例为13%。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车(船)板交割的,卖方应在交货完毕后 7 个交易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延期交付的,参考上款规定处理。

买方会员应在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工作日内(含该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确认。

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7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负。

 

八、期货转现货

(一)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二)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三) 期转现流程:

1、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2、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2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

3、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审批日的下午闭市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4、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提交期转现申请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者办理。

2)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办理仓单过户。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客户向买方客户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

4)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 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5、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2)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四) 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准仓单期转现中仓单转让环节的手续费。

 

九、交割费用

仓单菜籽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装到汽车板的出库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出库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车板菜籽交割时,自指定交割计价点或双方协商的其它交割地点装至车(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不含包装)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双方协商买方自行提货或卖方送货的,可根据距离交割计价点的远近协商各自承担的运费。   

仓单菜籽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或厂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仓库或厂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http://www.czce.com.cn/portal/sspz/ycz/xggd/webinfo/2013/06/1370351001019497.htm

 

十、交割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或未能如数交付实物的;

2、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车(船)板卖方交割的货物质量不符合交割质量规定的;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二)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三)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交易所应对违约部分预扣合约价值 20%的违约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1、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张)-已交标准仓单数量(张)]×交割单位÷交易单位

2、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交易单位

3、买卖双方同时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5%的罚款。

 

十一、交割预报

(一)客户向仓库发货前,应当填写《交割预报单》。

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商品的相关证明。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要求仓库优先批准有近期月份持仓的交割预报。

(二)自接到会员《交割预报单》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仓库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自接到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 2 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仓库缴纳 30 /吨的交割预报定金。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对已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付交割预报定金。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

(三)《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菜籽为 40 天。

(四)《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五)交易所公告暂停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商品的仓库仓单注册申请。

(六)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发货前,须将运输方式、车(船)号、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仓库。

 

十二、仓单注册、注销

(一)自出具或者接到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仓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货主。对于质量符合交割规定的货物,货主无异议的,自通知货主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仓库应当向交易所申请注册仓库仓单。

(二)交易所可在自仓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

(三)自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下午 3 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仓库仓单注册申请。该日下午 3 时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当月标准仓单的征购及后续月份交割。

交易所规定的可予质量免检的商品用于期货交割的,最迟应当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一日申请注册。

(四)菜籽仓单有效期:N 6 1 日起接受菜籽标准仓单注册,仓单有效期至 N 11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五)标准仓单、中转仓单的注销是指仓单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到交易所办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客户注销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仓单注销申请。

    标准仓单注销时,交易所结算部门办理仓单升贴水结算,交易所交割部门开具《提货通知单》。客户办理提货手续前,会员或客户应及时编制《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为提货必备要件。

(六)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应当凭《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仓库或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预交各项费用。

 

十三、菜籽入库、出库

(一)菜籽重量验收采取在仓库内整车过地磅方式进行。

(二)入库质量检验由仓库负责。

仓库可全部或部分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

(三)入库菜籽采用仓房内堆放方式储存。不同客户入库的菜籽不允许混存。

(四)入库检验样品由仓库在卸货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

每次抽取样品就库分为二份,每份 1 公斤。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仓库签字封样,由仓库妥善保存。

(五)货物入库时,达不到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经双方协商,仓库可提供整理等服务。

(六)自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时起,仓库应于 24 小时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七)货主提供运输工具的,自货主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仓库之日起,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货主委托仓库代办运输的,自客户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汽车、船舶 10 日,火车 20 日)发出商品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

由于货主变更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不受前款限制。

(八)菜籽出库时,数量发生损耗(水分除外)造成短少的,交割仓库按照实际出库数量补足。不能补足的,交割仓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前(含当日)菜籽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买方货主。

(九)菜籽出库时,含油量指标低于入库质量指标 0.5个百分点以内的,视作合格。

 

十四、交割仓库

http://www.czce.com.cn/portal/sspz/ycz/ckml/A09021008index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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