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上海银行经理周裕明挪亿元炒股案
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闵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2000万余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将300万元划到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后7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据交换场交换提出报告单的职务便利,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划出,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案例二:中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洗钱案
2008年5月,中国证监会于对汪建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55次,买卖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非法获利超过1.25亿元。2008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汪建中非法所得1.25亿元,并处以罚款1.25亿元;同时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对汪建中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9月27日,证监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公安部指定北京市公安局对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立案侦查。
案例三: 证券公司违规使用拆借资金案
在某地人民银行开展的反洗钱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在甲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开立账户的次日即收付资金高达人民币12亿元,4天后资金收付又达人民币12亿元,且交易过程均是转账入账后当日就将全部入账资金以本票方式分散划出,此后,还有一笔12多万元的转账,该公司账户就从此进入休眠状态。工作人员进一步调查该投资公司的开户资料与交易凭证,发现其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再查看该投资公司的所有交易凭证发现其资金交易对手均为某证券公司。这种异常的资金交易行为立即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随即又调取该投资公司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的交易情况,发现该投资公司在乙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的交易特征与其在甲银行开立的一般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很相似,也是款项入账后于当日以本票方式转出,资金交易对手也同为该证券公司。不同的是交易规模较在甲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稍大,交易期间也相对长一些。该投资公司在乙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共发生17笔交易,累计发生人民币近50亿元的资金收付,再加上在甲银行发生的24亿元人民币的收付,该公司在短期内共计发生人民币74亿元的收付。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随即将该可疑线索移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证券公司违规使用拆借资金。
证券公司拆借资金的主要用途应该为弥补短期头寸不足。所有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都要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投资”,因此,证券公司拆入资金不能用于炒股等用途。上述资金流程显示了投资公司账户开立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协助证券公司转移拆借资金,并通过投资公司账户将证券公司的拆借资金流入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账户,进入证券二级市场买卖股票。证券公司用短期拆借资金用于股票买卖,实质上已经埋下了重大风险隐患并可能引发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连锁反应。
案例四 资产管理业务典型案例—操纵市场
11月1日,泽熙投资总经理徐翔被抓,其曾被指股市“第一恶庄”,其涉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交易,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等非法犯罪,获利约200亿元。其母郑素贞、其妻陆永敏是其“马甲”,3者与多个公司签订协议,购买增持这些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票,操控股价。如增持长航油运,造成重新上市的假象。11年、12年及14年被查4次,涉嫌操纵股市,内幕交易,大老鼠仓交易。中央纪委第四监察室主任魏建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调查。说明,金融反腐和监管的力度、广度也在明显加强和扩大。
疑点分析:利用证券的高买低卖或股票大宗交易方式模糊资金性质实现洗钱目的。通过投资公司或购买私募基金隐瞒资金真实来源。1、客户利用融资业务操纵市场,投资者利用融资类业务融入资金、放大杠杆,从事操纵市场违规行为。2、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内幕信息开展融资类业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上市内募信息,并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类交易。3、投资交易环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场内证券交易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利益输送等证券犯罪风险;场外非标产品交易中则存在利益输送、证券欺诈等证券犯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