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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碱交割手册

2020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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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碱交割标准


交割单位:20吨。

 纯碱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碳酸钠及其实验方法第1部分:工业碳酸钠》(GB/T 210.1-2004)(以下简称《纯碱国标》)II类优等品的重质纯碱,且氯化钠含量(以干基的NaCl的质量分数计)≤0.6%。

 纯碱交割品的包装应符合《纯碱国标》规定。纯碱单包净重为1吨以及交易所公告的其他规格。

纯碱入库

 纯碱生产日期超过90天的,不得入库。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得入库。

纯碱入库时,货主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纯碱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纯碱应当分开进行交割预报。

第九十六条 重量验收:纯碱重量验收可以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或者单独抽包检斤的方式进行。

第九十七条 纯碱质量检验按每50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500吨的按500吨计。样品一式三份,货主和仓库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两份。自收到每批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

免检交割品牌生产厂家直接申请入库的,入库纯碱质量可以免检;货主向交易所和仓库提交免检品牌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纯碱质量可以免检。

尿素仓单有效期

尿素:每年2月、6月、10月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注册的厂库和仓库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尿素出库

尿素出库时,出现破包、潮包、真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比例不超过3‰的,视为合格,货主不得拒绝接货。超过3‰的部分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库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在出库时补足。不能补足的,仓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前(含当日)尿素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买方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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