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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基础知识

2015年11月21日
文章来源:百度 作者: 浏览:--次

反洗钱基础知识

一、洗钱的定义、特征及危害

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转换、转移(或转让)、掩饰、隐瞒、获得、占有和使用上游犯罪所得,以掩饰或隐瞒其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使其获得表面的合法性而进行的活动或过程。

洗钱的特征:1. 洗钱目的的特殊性。洗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犯罪所得尽快“合法化”,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犯罪收益的安全循环使用。2. 洗钱对象的特定性。洗钱的对象是犯罪收益,既包括通过贩毒、走私、贪污、贿赂等方式取得的犯罪收益,也包括将非法所得的物品变卖出去获取的收益。3. 洗钱过程的隐蔽性。要实现洗钱的目的,就要改变非法所得的原始形态,消除可能受到追查的线索,这就需要洗钱者经过多种中间形态,采取多种方式来完成洗钱行为,因此洗钱的过程都具有隐蔽性。4. 洗钱方式的多样性。由于犯罪收益来源的多样性,洗钱者会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长期的洗钱活动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洗钱工具,例如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等。专业的洗钱组织更是越来越熟练地对各种洗钱手段和方式加以组合运用。

洗钱的危害: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活动。犯罪分子通过洗钱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利用这些财富进一步实施犯罪,使犯罪更趋向于组织化。洗钱活动与上游犯罪活动相互交织在一起,对一国的政治、经济、金融、社会、国家安全等各方面造成了严重损害。


二、恐怖融资

根据《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恐怖融资指以下行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三、洗钱罪的定义、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犯罪形式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犯罪为:1. 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我国有关禁毒法律规定的涉毒犯罪行为。2.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具有相应的内部组织体系,以暴力、威胁、贿赂腐蚀等作为基本手段,为谋取非法利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3. 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指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以金钱、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4. 走私犯罪。走私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减税或免税的货物、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5. 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行为。6.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7. 金融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四、反洗钱的定义、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洗钱活动与上游犯罪活动相互交织,增强了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破坏社会信用体系,使社会财富大量流失,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威胁国家安全,甚至影响国家声誉。因此,为了打击经济犯罪、遏制严重刑事犯罪,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机构的诚信和稳定,维护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和切身利益,切实履行反洗钱承诺,我们要大力推进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遏制其上游犯罪。


五、反洗钱的行政主管部门及职责、参与反洗钱的相关部门

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调查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在国家层面上,还有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23 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证监会在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1、证监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2、证监会稽查局负责组织、调查、指导证券期货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拟订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的实施细则,建立证监会系统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3、证券、期货、基金等日常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履行证监会反洗钱工作职责。4、中国期货业协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制定和修改期货行业反洗钱相关工作指引;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定期向证监会报送协会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报告相关重大事件;组织会员单位研究期货行业反洗钱工作的相关问题;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期货公司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履行以下反洗钱义务:

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

2.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4.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资料。

5.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

6.开展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和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

7.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七、期货公司对客户采取的反洗钱相关措施及具体要求

目前,期货公司主要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措施,包括事前预防、事后监测及调查等。期货公司的监测及调查发生在客户办理开户业务之后,不会额外增加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目前的预防手段主要包括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及填写有关客户信息,与现行的期货业务要求也基本一致。

期货公司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账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1. 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2. 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3. 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4. 交易密码挂失。5. 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6. 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者怀疑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必须迅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1. 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2. 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3.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4. 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期货合约,然后迅速销户。5. 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6. 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7. 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8. 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9. 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10. 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同时,根据《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1.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2.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3.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4. 怀疑客户或者其他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5. 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6. 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期货公司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如下:1. 期货公司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期货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2. 期货公司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期货公司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期限分别是: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1.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20年。2.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20 年。3.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